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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9-09-27    点击量:

各位老师及研究生: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进取、争当优秀,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现将《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公布如下。

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稿)

根据《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院2019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培养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019年前入学研究生,依然用《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覆盖全体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按各学科招生名额分别评选。奖励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类别

比例与标准

博士生

硕士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

20000元,20%

14000元,10%

二等奖

15000元,30%

8000元,30%

三等奖

12000元,50%

6000元,60%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凡因日常行为违规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者,不得申请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2.欠缴学费、住宿费的;

3.在读期间必修课有不及格记录的;

4.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6.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由学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1.硕士研究生以入学生源质量为评选依据,按照优先条件排序依次评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1 优先条件  第一优先条件:来自设有研究生院高校或“211工程”“985工程”高校的推免生;

第二优先条件:其他高校推免生;

第三优先条件:研究生入学综合成绩(初试和复试加权成绩)排名。学术型研究生综合成绩排名位列招生二级学科前10%,可申请一等奖学金;位列前40%,可申请二等奖学金。专业学位研究生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位列招生二级学科前20%,可申请一等奖学金;位列前40%,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第四优先条件:初始成绩较高者;

第五优先条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利,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

第六优先条件:获得国家级奖学金优先,或校级一等奖学金;

1.2 评选办法

第一步,按照每位硕士具备的最高优先条件进行进行排序。具备第一优先条件的排在最前,不具备第一优先条件但具备第二优先条件的次之,依次类推。若具备的最高优先条件相同,则对比次一级优先条件的情况,具备着排名靠前;若次一级优先条件仍相同,则以此类推一直对比出排名靠前者,最终得到排名。

第二步,排名靠前者优先评选为一等奖,直至该学科一等奖学金名额评选满额;再之后依次评选出二等奖获得者和三等奖获得者。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为入学前的科研成绩与入学成绩为基准,按照优先条件排序依次评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1 优先条件

第一优先条件:直博生;

第二优先条件:入学前公开发表论文、专利,科研成绩计分参考第八条第2点;

第三优先条件:录取综合成绩排名靠前优先。

2.2 评选办法

同上1.2评选办法。

第六条  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二年级的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业奖学金以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为基准。按照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综合得分(百分制)排序评定,具体为:

A学习成绩占60%;

B科研成果占30%;

C综合素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60%+B×30%+C×10%

第七条  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三年级的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业奖学金以此前的学习成绩和前一年的科研成果、综合素质为基准。按照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综合得分(百分制)排序评定,具体为:

A学习成绩10%;

B科研进展90%;

C综合素质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90%+C×10%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考核指标的取值标准为:

1.学习成绩以申请人参评时教学平台认定的加权成绩为准。

2.科研成果以科研论文为主要考察依据,其他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参照执行,申请人在申请学年内发表研究论文,且文章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均为南京农业大学,计分标准如下:

  SCI当年影响因子

学科排名SCI作者排序

 

6.0及以上

或学科前5%

6.0-4.0

或学科前10%

4.0-2.0

或学科前20%

2.0以下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100

80

40

20

第二作者

50

40

20

10

第三作者

20

10

0

0

以第一作者发表中文一、二类核心学术期刊 (以学校最新期刊目录为准)分别记10分、5分,期刊增刊不记分;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指导老师为第一发明人)获发明专利(品种权)实审阶段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5分。累计积分不超过100分。

3.综合素质奖励加分指申请人在申请学年内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素质拓展、学术会议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加分标准为:

学术会议: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20分,提交会议论文30分,论文获奖或作报告50分;在国内参加导师指定的学术会议10分,提交会议论文20分,论文获奖或作报告40分。(同一次会议取最高值,不同会议累计计算)

课外科技: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50分,全国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全国三等奖/优秀奖或省级二等奖、校级一等奖及以上20分,其他级别奖励10分,参与5分。

文体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单项一等奖(第一名)50分、二等奖(第二名)30分、三等奖(第三名)20分、优秀奖10分;获得校级及以上团体一等奖(第一名)30分、二等奖(第二名)15分、三等奖(第三名)10分、优秀奖5分;校级文明宿舍10分。获得院级单项一等奖(第一名)20分、二等奖(第二名)15分、三等奖(第三名)10分;获得院级团体一等奖(第一名)15分、二等奖(第二名)10分、三等奖(第三名)5分;院级文明宿舍5分。公益活动:参加学校、学院或其他资质机构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仅有工作证明20分;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先进个人、先进社会实践优秀论文等奖励30分。

学生工作:担任学生干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干部、党员、团员、团干等奖励30分,获得院级优秀研究生干部、党员、团干、团员等奖励20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团委、班委及支部书记、委员考核合格10分。

以上同类奖励取最高值,累计积分不超过100分。奖励加分范围不包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名人、企业奖学金,中期考核优秀及优秀毕业生等。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学院统筹,各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定。各学科评审小组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学科评审标准,报学院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直博生以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学院以本办法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主要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审核、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申请:本人如实填写《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论文、获奖证书等),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提出申请。

2.班级审核:班长依据《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规则,以及补充规定《学业奖学金班级评定通知(暂行)》,对各同学在规定时间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加分统算,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3.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班级上报材料,等额确定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推荐人选,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4.公示:学院等额确定各等级奖学金拟推荐人选,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完成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要求或事实、申诉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对公示期结束后所提异议,学院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当年度学校文件冲突,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20日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植物保护学院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2019年9月9日